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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德  
相  對  人  高端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同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先聲請撤銷本院於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13日以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裁定予以撤銷,且已確定在案,此經調閱上開卷宗可明。茲聲請人(即債權人)再於本件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