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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琇云  



相  對  人  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秀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琇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姓名為楊秀云,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戶籍謄本,爰更正聲請人姓名為楊琇云,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