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王祖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瑞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賠償3個月工資、資遣費、精神慰撫金共計280,500元,並提供非自願離職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5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