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
共同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聲明為:㈠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4,893,375元及遲延利息。㈡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李○○3,756,464元及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8,649,839元【計算式:4,893,375元+3,756,464元=8,649,839元】,依上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