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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福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