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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3年10月22日、11月21日、12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上訴準備,聲請交付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勞動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