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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抗告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聲請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以114年度勞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