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楊怡慧
黃杏妃
徐進輝
林昱君
黃瓊瑩
黃志翔
宋雲鳳
林彥如
郭亞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末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金額如附表所示,是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欄位A所示,並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欄位B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