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謝水盤
羅瑞碧
黃信彰
張裕榮
被 告 晟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暾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2411元(包括資遣費、工資等),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是本件原告應先暫行繳納徵第一審裁判費5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