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林煥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4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本件判決全文内容張貼於臺灣證券交易所(MOPS)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1521)之「重大訊息」欄位及被上訴人公司公告欄,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0元【計算式:19,800+6,750=26,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