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上訴人即被告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思慧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5元(計算式:6,345元+6,750元=13,09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