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以上原告與被告方浩修、蔡于婷、林育琪等3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0號移轉管轄而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萬35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