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 告 謝旻諺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本院調解程序期日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8,360元,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