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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79號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  


上列被告與原告佘姿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