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王偉銘兼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貿弘兼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偉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偉銘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㈠王貿弘、㈡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與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於繼承王文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王貿弘、被繼承人王文義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偉銘間貸款契約據之一般保證人,且並無拋棄先訴抗辯權;又被繼承人王文義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莊淑芬及子女王偉銘、王貿弘、王亨展、王若芸,其中莊淑芬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84號准予備查在案,故被繼承人王文義之遺產即由其繼承人王偉銘、王貿弘、王亨展、王若芸繼承,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對於債務人王偉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對債務人王貿弘、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執行,且債務人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應於繼承王文義之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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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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