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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8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建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王建洲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期間
利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
(民國)





1




281,027元




自114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14年08月28日起至114年09年27日止
以本金$2,487元按年息1.200%計算。
114年09月28日起至114年10年27日止
以本金$4,999元按年息1.200%計算。
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1年27日止
以本金$7,536元按年息1.200%計算。
114年11月28日起至115年02年27日止
以本金$281,027元按年息1.200%計算。
115年02月28日起至115年05年27日止
以本金$281,027元按年息2.40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