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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廷如  


債  務  人  蔡福利    (已歿)
一、債務人蔡廷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蔡福利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41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79873元
蔡廷如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79873元
蔡廷如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