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鄭依眞即任真商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8781號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001
3,344元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0.229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1.362%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63,344元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0.229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1.362%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1,164元
3.675%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75%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0.735%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97,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