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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玲玲、李怡毅

債  務  人  毛品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18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率
1
16,300元
自114年5月1日起
至114年10月13日止
2.295%
自114年5月1日起
至114年10月13日止
0.2295%
自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10月14日起
至114年10月31日止
0.3295%
自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9%
2
310,050元
自114年5月1日起
至114年10月13日止
2.295%
自114年5月1日起
至114年10月13日止
0.2295%
自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10月14日起
至114年10月31日止
0.3295%
自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9%
合計
32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