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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0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嘉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陳報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南市中西區址,惟查,債務人之戶籍已遷入並設籍於「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乙紙在卷。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債權人陳報之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