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慧珊
債 務 人 再興園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翰
人
債 務 人 林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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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
| | | | | |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 |
| | | | | |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
| | | | | |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 |
| | | | | |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
| | | | | |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 |
| | | | | |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
| | | | | |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 |
| | | | | |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222%計算 |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 |
| | | | | |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222%計算 |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 |
| | | | | |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363%計算 |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726%計算 |
| | | | | |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363%計算 |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72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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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編號1~4債權視同到期前之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視同到 期後之利息係按聲請人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 5%計算。
二、編號5、6債權之利息係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0.5計算。
三、編號7、8債權之利息係按聲請人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 年利率0.32%計算。
四、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計算;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