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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債  務  人  賴秀霞  

一、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按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連帶給付。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㈠: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21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619,900,000元
2.46%
113年11月2日
113年11月3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14,100,000元
2.96%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8日
003
263,894元
2.96%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18日
004
804,696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05
174,348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06
999,149元
2.96%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3日
007
770,363元
2.96%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3日
008
230,130元
2.96%
114年1月3日
114年2月4日
009
530,594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10
29,417,930元
5.41%
113年11月2日
113年12月3日
011
3,712,888元
4%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27日
012
4,210,967元
3.44%
113年11月24日
113年12月25日
013
4,642,681元
2.72%
113年11月8日
113年12月9日
附表㈡: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21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31,886元
3.41%
113年12月18日
114年1月19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283,475元
3.41%
113年12月18日
11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