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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  務  人  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10/1
110年1月到110年6月
93,008元
110年8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110/2
110年7月到110年12月
93,008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到111年6月
89,899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到111年12月
89,899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到112年6月
89,899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到112年12月
89,899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545,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