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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士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99元
黃士峰
自民國93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9922元
黃士峰
自民國9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922元
黃士峰
自民國94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