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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泰  
債  務  人  青松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暨違約金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債權人承租集貨場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然自民國114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迄今逾期達10個月之久,並請求債務人返還租金並給付租賃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即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10之違約金8,4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20之違約金16,8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10,800元,然揆諸債權人所提出租賃契約書中第10點、罰則明定「因可歸責於乙方(即債務人)至逾期繳納租金時,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①逾期繳納未滿2個月者,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10。②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內者,含2個月者,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20。③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以內,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30...」,則依前開約款及兩造約定之月租金數額等項,核算債務人逾期第1個月(逾期繳納未滿2個月)之違約金應係8,400元(計算式:7,000元×12×10%=8,400元)、逾期第2個月(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含2個月者)之違約金應係16,800元(計算式:7,000元×12×20%=16,800元)、逾期第3個月以上(即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之違約金則應係25,200元(計算式:7,000元×12×30%=25,200元),合計違約金總額應係50,400元。審酌上開契約約款並未約定債務人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以內者,「按月」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30之違約金。而債權人就其請求超逾違約金50,400元部分之主張,復未提出增補契約約款或其他釋明資料,本件自僅能於契約文字文意內認定債務人應負擔之違約金給付範疇,綜上,債權人就超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金額外之其餘請求,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