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4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冠文
住○○市○○區○○路0○0號4樓A室
債 務 人 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張根賢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債 務 人 張根賢 住同上
債 務 人 詹龍輝 住屏東縣○地○鄉○○巷00號
債 務 人 林東憲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等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查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基隆市及屏東縣,均非在本院轄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