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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542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健良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債權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