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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3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誌鋒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葉志盛  住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一段178巷
            52弄1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