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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6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昌遠  住○○市○○區○○○路0段00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吳昌遠  
           住○○市○○區○○○路0段00號13樓 
債 務 人 陳松茂即廣潤科技實業社
           住彰化縣○○鎮○○巷0號      
            陳麗雪  住○○市○里區○○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松茂對第三人即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債務人陳松茂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退保,自無執行之必要,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陳松茂、陳麗雪之保險、投保等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彰化、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