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74號
債 權 人 吳嘉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吳虹美 住○○市○○區○○區000號
吳惠雅 住○○市○區○○街000號
吳惠雯 住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41巷23
號2樓之1
債 務 人 詹敬哲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立森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宛玲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煒炘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詹敬哲、詹立森、黃宛玲之勞保資料
,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