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識琪
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雷麗娟即雷兆國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雷麗娟繼承自被繼承人雷兆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通知聲請人應代相對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應於文到20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4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10月29日通知應於文到20日內為上述事項,該通知亦於114年11月3日送達,迄今仍未見聲請人補正。是以,聲請人未能代辦繼承登記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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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5樓之2 | | | | | |
| |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4942、2494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兆龍貿易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