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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06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敬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監所勞作金保管金債權,又查債務人現於高雄二監在監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