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邱慶琳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添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函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勞保及郵局存款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