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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9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盛達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聖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澎湖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