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葉御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函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惟
經第三人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30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140108208號函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買賣登記予第三人,有前開函文可稽。職是,系爭不動產已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 | 一層: 46.30 二層: 46.65 三層: 37.73 四層: 28.99 合計: 159.67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