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32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佳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於第三人林建宇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