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13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准能(歿)
債 務 人 沈孝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新竹縣、債務人沈孝玉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