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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579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於第三人迷克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釋明於債務人第三人迷克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之資料,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迷克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強制執行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