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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0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楊翁春金即新華錡企業社

債  務  人  楊惠珠  
債  務  人  謝佺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佺錡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田寮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042號案件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詢問債權人,其表示聲請狀係誤送本院,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