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惠民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美姈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美姈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錢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件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係首次聲請執行,且債權人指明具體執行標的,與司法院頒佈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金錢債權執行原則第2、3點之規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