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074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光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債 務 人 吳佳勳 住○○市○○區○○00號之16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吳佳勳之勞保加保資料,經查調結果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第三人之公司地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