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妙真
住○○市○里區○○○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林佑丞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惟相對人住居所係在嘉義縣,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