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5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賴文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吳羿漢即吳東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吳羿漢即吳東峻之勞保加保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