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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13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允昌  
           住臺中市中區市府路59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菀璘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馬菀璘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嘉義縣太保市,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