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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智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許智強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陳鳳容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翊筌即孫文龍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陳鳳容之開戶、投保資料,惟相對人陳鳳容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