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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66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務 人 明永華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明永華所有之不動產即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地上作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