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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03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住同上
債 務 人 蔡孟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謝金雲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債權、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