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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0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顏世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致維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1
           電話: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顏世壎、顏世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業經債務人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持續協議分期中,債權人法務亦允諾會將方案往上呈報,伊與多家廠商協議分期攤還貨款,若此筆扣押款項一次從帳戶扣除,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請貴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辦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03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就債務人顏世壎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於新台幣(下同)174,947元(含手續費250元)核發收取命令,第三人亦已陳報扣押存款已開立支票解送債權人,本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有本件114年7月14日執行命令、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2日函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