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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蘇秋慧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林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款及勞作金債權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款及勞作金債權,並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惟查,債務人已出監,形式上觀之,難認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尚有保管款及勞作金債權存在,該部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