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942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  務  人  陳君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之薪資、工作所得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集保、保險等財產,惟查上開第三人係設在屏東縣內埔鄉,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